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