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收尘系统清理烟尘、检修电炉内部炉体、电炉复燃室清理烟尘、回转窑窑内打窑结、脱硫塔塔内清理硫渣等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一)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必须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作业前后必须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必须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二)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必须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出现场,隐患处理后再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要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
(四)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物料的特性,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通风、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隔离,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必须挂牌标识。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必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六)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必须打开人孔、防爆孔、料孔、风门、烟道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七)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工作人员要轮换作业,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
(八)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用电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照明电压大于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十)作业前30 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分析仪器必须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要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一)取样分析必须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十二)作业中要定时进行气体分析监测,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必须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必须连续监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十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十四)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十五)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十六)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或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作业、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九)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二十)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必须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第七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包括:
(一)作业监护人必须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必须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制止作业,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呼叫紧急救援,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
(四)作业监护人必须随身携带《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负责保管。
(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必须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严禁脱岗、串岗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八条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施工作业。
(二)作业前必须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三)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四)必须确认《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五)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