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特殊高处作业
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
5.2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
5.3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5.4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5.6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5.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8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9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6.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7.1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
7.2.1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
8.1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
8.10.1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