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特殊高处作业
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