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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有关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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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 上传于:2024-07-18
摘要 我国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法规虽然使其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更加严谨、规范,但在实施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确认不符合稳健原则,应采用成本法或专门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现行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 其次权益法下损益调整的时间和计算依据不符合实际业务,应依据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业务作为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第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存在着问题,企业管理当局往往会通过多提少提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因此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不应计提减值准备,只有在被投资单位被接管、破产或进行清理整顿,不能提供净资产真实信息时,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投资收益 目录 一、引言……………………………………………………………………………… 1 二、资料综述………………………………………………………………………… 1 (一) 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 (二)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的现状……………………………………………………… 3 三、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4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4 1、投资收益的确认问题……………………………………………………………… 4 2、损益调整的时间和计算依据不符合实际业务…………………………………… 6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存在的问题………………………………………………… 6 四、本文结论及不足之处……………………………………………………………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 11 一、引言 企业除了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以外,还可以将资金以购买股票等形式,形成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活动作为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能够起到分散经营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作用,特别是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扩大,股份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日渐增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是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国有股份制经常遇到的业务,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扩张的势头日益强劲,投资范围不断扩大,投资金额也在不少企业总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尤其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近年来按照做大、做强、多元化经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总体思路,对外投资成为其迅速积聚资源的通行手段。因此,企业要想正确核算其资产,适应新形式的要求,就必须正确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核算常常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意义之所在。 二、资料综述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为了规范投资的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2001年又进行了修订,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2006年2月15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的现状 由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还没有发布,因此新准则还没有相应的指南;另外,新准则2007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所以本文仍是对现在实施的会计准则进行研究。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通过这几年的实践和研究,发现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也是新准则制定发布的一个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由于判断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这造成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复杂性(柳文玮、王北立. 2005)。另外这也为企业利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过程操控企业利润提供了机会:当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时,就按损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就按成本法核算(皱玉桃,2003和陈楚宣、周小燕、沈怿宁,2005)。《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从在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过程中,刘专(2005)认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关于投资成本确定的表述不严密;2.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是否追溯调整也不明确,应明确规定不应追溯调整;曹晓芳(2003)认为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采用追溯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处理方法欠妥,应该采用未来适用法;冯成利、范毅杰(2003)认为可以合并编制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分录,也可以分项编制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分录,不应该只按《企业会计准—投资》上的一种账务处理方式编制合并分录;而陈楚宣、周小燕、沈怿宁(2005)认为应分为追溯调整和不追溯调整两种。曹永生(2004)通过研究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确认就冲减初始投资额和确认投资收益时极其繁琐且易出错,应该先确认投资收益,再确认应冲减初始投资额,从而使其确认更为快捷和准确。 这些人的研究为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范起到很大的作用,有的在这次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有所体现,但目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新准则没有解决,甚至《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还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投资收益的确认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或损失如何进行确认,是股权投资核算中的重要问题。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方法下应根据投资方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和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失)确认本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和“投资收益”账户的余额;当投资方收到被投资企业派发的股利时,应作为投资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但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稳健原则。因为在这种方法下,无论被投资企业是否分配股利,投资企业都要按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众所周知,现行会计实务中对收益的确定要遵循实现原则和稳健原则。所谓实现,《新华字典》的解释是成为事实或使之成为事实。由此可以看出,会计确认收益的前提条件是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已经成为事实。这种事实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由此所增加的经济资源能够进行处置或改变其用途;意味着企业可以动用的经济资源已经增加。那么,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投资方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是否增加呢?笔者认为,被投资企业盈利后,单位股份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会增加,因此,投资方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份额也增加。但这种份额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投资方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增加,特别是在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下更加明显。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只有被投资企业派发现金股利或实物股利时,投资方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才会增加。如果被投资企业不派发现金股利或实物股利,投资方所拥有的能够进行处置或改变其用途的经济资源就不会增加。 此外,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在盈利时并不进行现金股利或实物股利的分配,分配的股利往往是股票股利。而股票股利的派发,又往往是对所有者权益的一种稀释,其结果是股票价格的下跌。因此,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对投资方而言,名义上增加了份额,实际上并没有增加。要借此增加经济资源,往往是一种水中月亮,可望不可及,是一种良好的愿望罢了。 按照稳健和客观性原则的规定,在投资方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没有任何增加的情况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余额是没有理由的。当然也有人认为,由于投资方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比较大,对被投资企业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甚至控制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盈利后,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增加,可以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也增加,因而应该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余额。这种观点表面上看,很有道理,其实不然。这种资产的增加,只是名义上的增加,其实际拥有的能够进行处置或改变其用途的资产的并没有增加。以目前上市公司为例,很多公司连续多年未进行股利分配,即使分配了,分回的现金股利也要比确认的投资收益少得多。对已确认未分回的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只是一种享有权,这种享有权表现为投资资产理论上发生增值,但这部分增值额能否实现,受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同时,稳健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盈利有可能使得被投资企业的票市价升值,但是,股票市价的上升或下跌,受政治、军事、银行信贷和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盈利并不一定引起股票价格的上升。可见,被投资企业盈利就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余额,并不符合稳健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使得资产和利润虚增。对此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⑴ 采用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办法 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投资方不做账务处理,以避免虚增资产和利润;当被投资企业亏损时,通过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予以反映;当被投资企业派发股利时,收到的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用接受投资前所实现的利润派发股利时,收到的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核算方法不再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全部按成本法进行处理,为了能够让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外部各种环境,对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作出准确的预计,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进行控制时,应将被投资企业当期的净利润、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迄今为止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被投资企业本期分配的现金股利、累计分配的现金股利、本企业的投资比例等信息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就是稳健,不会虚增利润和资产;最大缺陷就是无法在账面上反映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内在经济联系,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或分配的利润需要通过辅助账的方式进行记录。 ⑵ 专门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现行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 为解决第一种方法的缺陷,可以专门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现行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笔者认为,按照稳健原则和实现原则的基本精神,收到股利时才能确认收益。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时,对投资方而言,这是尚未实现的收益,或者是很可能取得的收益,因此,直接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将来收到股利时再转入“投资收益”。在填列报表时将“递延收益”账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调整项目冲减其余额或增加余额,使得“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能够反映初始成本或调整后的成本。同时,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反映已经收到现金的股利,以体现收益核算的稳健性。 2.损益调整的时间和计算依据不符合实际业务 现行制度规定,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依据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损益调整)”科目,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依据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亏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贷记“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损益调整)”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与实际业务相比,存在两方面的核算问题:一是核算时间与实务不符。被投资企业报告年度的净损益必须到下一年度的1-2月份才能核算出来,向投资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告的时间,一般都要到2月底或3月初,而投资企业却不可能一直等到被投资企业核算出净损益后再根据其净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然后再进行年终调账、结账和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所以,从核算时间上来看,现行会计制度对“ 损益调整”的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实际业务。二是“ 损益调整”的计算依据也与具体实务不符。现行制度规定,“ 损益调整”按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损益计算,如果计提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或应支付承包者的利润,应按扣除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或应支付承包者的利润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 损益调整”的依据。但在实务中,这些数据投资企业则必须等到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才能确知。 因此,就损益调整的时间和计算依据这一问题来说,“ 损益调整”应作为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为了保证投资企业能及时地进行年终调账、结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笔者认为,应将依据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业务作为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即当年年末由于尚未确知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损益,所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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