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就目前情况看,这项职权的行使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一、对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认识不到位。由于法律对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在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结合上容易出现偏差。人大工作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极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一般来说,人事任免工作要经过党委推荐、“一府两院”提名、常委会决定三个阶段。从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来说,也要经过党组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和社会公告三个阶段。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认为既然是党管干部,党委提名推荐的人选,特别是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党委组织部门都作了严格的考察,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人大理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就是没有贯彻党委意图。加上人大任免时对干部人选缺乏充分了解,表决的依据主要来自组织部门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党委提名的干部基本都能顺利通过,久而久之,人们心目中自然会把人大依法任免单纯看作“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