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货检验规定
总则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制,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权责单位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出货检验规定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可以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客户验货配合
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验货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拒收重流
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