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管理规定
总则
制定目的
为提高成品管理业务,规范各项管理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成品检验、入库、保管、发货及盘点等各项管理。
权责单位
资材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管理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之成品,系指所有制造、加工工艺均已完成,且已包装完毕可供销售的产品。
检验作业
制造部依制造命令、生产计划进行成品生产装配工作,待成品累计生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如堆叠一栈板,或每2小时一次),由制造现场物料人员作为一个检验批,将生产之成品送品管部最终检验单位检验。
物料人员应在该检验批物料外包装上标上待检卡,待检卡应注明制造命令、客户、产品名称、编号、规格、数量,并填具《成品入库单》送品管部检验。
品管部依《最终检验规定》实施检验作业。
检验结果有合格(或允收)、不合格(或拒收)与特采(或让步接收)三种。
判定不合格之成品,由品管部在入库单、待检卡上标注不合格,并开具《不合格通知单》一式样两联,第一联由品管自存,第二联转制造安排重检作业。
制造部重检完成之成品,应重新填具入库单与待检卡,并附上填妥相关数据之《不合格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