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管理规定
总则
制定目的
为提高成品管理业务,规范各项管理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成品检验、入库、保管、发货及盘点等各项管理。
权责单位
资材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管理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之成品,系指所有制造、加工工艺均已完成,且已包装完毕可供销售的产品。
检验作业
制造部依制造命令、生产计划进行成品生产装配工作,待成品累计生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如堆叠一栈板,或每2小时一次),由制造现场物料人员作为一个检验批,将生产之成品送品管部最终检验单位检验。
物料人员应在该检验批物料外包装上标上待检卡,待检卡应注明制造命令、客户、产品名称、编号、规格、数量,并填具《成品入库单》送品管部检验。
品管部依《最终检验规定》实施检验作业。
检验结果有合格(或允收)、不合格(或拒收)与特采(或让步接收)三种。
判定不合格之成品,由品管部在入库单、待检卡上标注不合格,并开具《不合格通知单》一式样两联,第一联由品管自存,第二联转制造安排重检作业。
制造部重检完成之成品,应重新填具入库单与待检卡,并附上填妥相关数据之《不合格通知单》,交品管部再次检验。
入库作业
判定合格之成品或判定不合格、依《最终检验规定》申请特采获准之成品,由品管部在入库单、待检卡上标注合格或特采后,可办理入库手续。
制造部物料人员将合格或特采之成品送往成品仓库,并附上《成品入库单》。
成品仓库仓管人员核对入库单上的制造命令、客户、产品名称、编号、规格、数量及检验结果与实际物料、待检卡是否一致,并核对该制造命令实际入库数与应入库数,确认可否入库。
如实际入库数小于或等于应入库数,仓管人员应与物料人员当面点收成品,并签收。
如实际入库数大于入库数,仓管人员应要求物料人员退回多出数量之成品,仅签收足数之成品。
仓管人员协同物料人员将成品叠放在规定区域,并在账册及物料管制卡上予以注明。
保管作业
应按成品客户别、制造命令别区分保管,即相同制造命令批之成品方可存放在一起。
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理整理和管理成品。
为明确成品的存放位置,应将仓库作必要之区划,在仓库醒目位置悬挂定置图,并在各区域作明显之区域标示。
应注意成品防潮、防晒、防腐、防火等各项安全措施。
出库作业
发货原则
发货时必须核对《出货通知单》及《客户验货报告》合格或特采之判定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备时,方可发货。
发货应先进先出之原则。
出货检验
客户指定必须做出货检验产品,应在出货检验合格后方可出货,具体可参照《出货检验规定》。
客户派员或指定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验货的,业务部应提前联络验货人员,在出货日期前到本公司验货。
由品管部派员陪同客户验货人员依客户验货之规范进行验货。
客户指定由本公司自行验货,但需提供验货报告,在产品批量完工入库,尚未出货前,业务部开具《出货通知单》送品管部安排检验。
品管部派员依《出货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并判定合格、不合格或特采。
验货不合格之成品,由品管部出具《不合格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品管自存,第二联转制造部安排重检作业,并由品管部通知业务及生管部。
客户未指定出货检验之成品,因在每小批入库进均有检验,故除储存日期逾三个月以上外,一般不再检验,但《出货通知单》仍需交品管部签核。
发货作业
判定合格或特采之成品,由品管部在《出货通知单》上签注后,方可办理发货手续。
业务部将《出货通知单》一联交成品仓库,仓管人员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