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工作。
第2章 管理体制
第3条 公司成立法务处,设法务主管和法务专员职位,负责公司的法务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
第4条 公司视情况可设立专职法律顾问或聘请兼职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公司法务管理工作。
第3章 法务管理原则
第5条 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6条 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7条 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8条 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9条 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4章 工作内容
第10条 法务处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11条 负责处理公司在各种业务往来中与其他各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努力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公司声誉不受损失。
第12条 及时处理公司各部门发生的突发性法律事务,确保公司在法律诉讼中保持有利地位。
第13条 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14条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1)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2)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保证文书的合法性,并且不会对公司整体利益构成潜在威胁。
(3)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15条 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法律信息支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