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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10179 号 发文日期: 2010-02-2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 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 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 如果交易合同或 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 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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