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10179 号 发文日期: 2010-02-2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 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
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 如果交易合同或
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
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