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重视公民意识的培育
社区管理离不开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社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可以说,目前城市社区是“没有公民的社区”,无论是社区精英还是普通居民,都比较缺乏公民意识。现代公民是以关心公共事务、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为基本标志的。公民意识体现在社区中就是居民的“社区意识”。有了社区意识, 居民才会真正认识到“社区是我家”的公共意义,才会产生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亲和力。社区中的居民没有公民意识,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因此,要培育公民意识,促进居民向公民的转变。培育公民意识的途径是让居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建设。要让居民认同社区,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们参与社区管理。因此,要建立居民多层面地参与社区各类公共事务管理与建设的制度化机制,为社区居民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让他们在参与中增强自主性。但更关键的是,要让参与者分担责任,增强居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顾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责任。
(二)加快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
我国目前实行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仍然属于“行政单一化”的传统模式,政府在城市社区管理中仍然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这与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改革现行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具体工作如下:
1、合理调整街道办事处的功能
首先,要调整管理体制,下放管理权限,包括计划管理权限、城市规划权限、财务权限和人事权限等等。其次,是增大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权限。街道办事处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真正主体,而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同自身拥有的权力极不适应,这就造成了许多社区管理事务上面没人管、下面管不了的局面。加大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权限,第一应该是赋予其综合协调的权力,第二是增强其管理职责,扩大其管理权限,使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均能行使相应的职权,使街道办事处真正成为城市社区管理的主体。
2、明确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在批判居委会行政化的过程中,大部分城市采取的改革措施是实行“议行分设”,即将居委会原先的议决权和执行权分离,居委会只作为议事和决策机构,由居民选举产生,成员兼职且是义务的;另外成立社区工作站,作为专门的执行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比如深圳盐田为了让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得以实现,进一步推行了“居站分设”,也就是成立社区工作站作为行政代理机构,专门承担原先由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这样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就可以剥离出来,从而可以专门发挥自治功能。学者将这一做法称之为“深圳盐田模式”。对于“议行分设”的做法,我们肯定其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居委会的行政化色彩。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在我国社区发展的现有阶段上,“议行分设”只是使居委会在形式上褪去了行政化的色彩,实质上只有“行”而没有“议”,居委会成员兼职、不拿报酬,对社区事务做不到全面了解,议事和决策能力难以保证,并且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这样运行的结果是居委会的地位被虚化。在“居站分设”的做法中更加明显,居委会面临边缘化的危机。关于居委会的改革,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组织是按照什么原则以及什么模式来设置,关键的问题是:能否为居民的参与提供广泛而畅通的渠道;能否真正整合和体现社区居民的意志;能否真正起到沟通政府与社区居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政府部门可以对居委会承担的事务进行分类,属于自治事务的,由居委会自行负责;属于行政事务的,政府可以与其签订协议,实行行政代理,不需要另外成立专门的行政代理机构,而且在现阶段居委会可以通过承担部分行政事务提高自治的能力。
(三)加大财政对社区建设的扶持力度
政府对社区建设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领导重视、组织建设、责任机制和政策扶持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资金、设施支持和财政预算上,各级政府应将社区建设与治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应在现有投入的基础上保持逐年增长。比如在有条件的经济发达城市,应将政府财政投入所占社区服务资金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到50%,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将政府财政投入所占比例提高到30%。这不仅是由公共财政的职能所决定的,而且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
(四)政府在促进社区管理中的作为
1、转变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观念
第一,由单一的政府主体管理观念向多元化主体管理观念的转变。
在社区管理中,就必须改变传统的依靠政府、等政府指令的管理观念,充分发挥社区各种主体的优势,协调好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各社区主体之间的关系。系统地挖掘各种主体整体合力的作用,让他们共同参与和参加社区管理,提高社区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从“以物为本”的管理观念向“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转变。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已经充分证明了人才的作用,人是知识的创造者,是经济竞争的主体,是财富之源。因此在社区管理中,必须顺应新的时代的发展趋势,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注重以人为本的管理。对物的管理是服务于人的,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确保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这就应该做到尊重人,特别是要尊重为社会的发展而默默奉献的普通劳动者、普通的社区居民。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尊重他们的劳动。还要关心他们的各种利益,满足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同时还要为他们的生活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更好地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当然在社区的管理中,对“物”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但是“物”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是为“人”服务的。同时在管理中,要把社区人力资源开发作为社区管理工作的重点,努力创造各种条件,吸引各方面的人才,调动社区广大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做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形成积极向上、群众热情参与社区管理的良好风气。
2、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
我国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发展的实践已证明,“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是政府改革方向,我国五次机构改革无不以此为目标。应进一步树立小政府、有限政府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进行职能转变;要突破政府职能和权力只在行政机关内部上下转移的框架,实行管理重心、权力向社会、社区和民间组织转移;要切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树立政府就是服务的基本理念,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缩减机构和人员编制,确立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重新构筑政府与企业事业、政府与社会、社区的合理性关系,并用法律的刚性加以明确规定。
3、政府应加大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扶持
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为其营造良好运作环境,并规范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准政府性质的社会团体介入社区工作的行为方式,积极培育管理型、咨询型、服务型中介机构,丰富和健全其类型,充分发挥其“良好的润滑剂”作用。同时,应建立社会组织发展指标体系、评估体系和监督体系,对于已有的不规范的社会中介组织要加以整治。
因为民间社会组织是社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社区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是深化城市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一方面要扶持、引导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但另一方面更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首先,转变观念,正确认识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实践证明,民间社会组织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繁荣社区公益事业、强化社区自治能力、拓展就业和再就业渠道、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和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加强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扶持、培育力度,为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税收、财务、人事、工资、福利和劳动用工等方面优惠政策,比如对于民间社会服务组织从事社区服务活动在区别认定后给以免税、减税等优惠政策,以鼓励它们投身于社区公益性、低偿性服务。对于社区所必须的社团活动,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可以通过专款专用的形式下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