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
【案例简介】
某集团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 ,由于股票转换确认投资收益 ,集团公司仅就其所实际持有的部
分股份缴纳了相应所得税。
其中代其子公司持有的投资收益由子公司缴纳所得税。
【案例分析]
关于法人之间代持股的纳税人是法律上的持有人,还是实际持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 ,
但是有一些相关政策条文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志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9 号 ,以下简称'39 号公告"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规定 ,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 ,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
( 一 )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舍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
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抠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
售股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 二 )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 , 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间接
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苇让限售胶。
39 号公告"三、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规定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笠其持
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 以下简称受让方 ) 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
(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