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某公司是煤炭加工企业,经营范围:生产焦碳,2003年成立,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查帐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联企业一家。
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493543.38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07,129.46元;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5788117.09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06478.76元,该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280.00元。
2006年8月22日,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对煤炭行业专项检查中,首先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到该公司实际生产场所观察生产经营情况,然后下达调帐通知书开始调帐检查。经过帐面检查发现: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方面:
1、支付租赁费用取得不合格单据4200.00元;
2、从关联方借款利息超比例,多列支利息费用19050.00元;
3、开办费中取得不合格发票已税前扣除费用2735.65元;以上合计25985.65元,不得税前扣除。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方面:
1、从关联方借款利息超比例,多列支利息费用196554.71元;
2、列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61233.12元;
3、取得不合格发票列支费用5037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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