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某公司是煤炭加工企业,经营范围:生产焦碳,2003年成立,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查帐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联企业一家。
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493543.38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07,129.46元;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5788117.09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06478.76元,该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280.00元。
2006年8月22日,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对煤炭行业专项检查中,首先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到该公司实际生产场所观察生产经营情况,然后下达调帐通知书开始调帐检查。经过帐面检查发现: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方面:
1、支付租赁费用取得不合格单据4200.00元;
2、从关联方借款利息超比例,多列支利息费用19050.00元;
3、开办费中取得不合格发票已税前扣除费用2735.65元;以上合计25985.65元,不得税前扣除。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方面:
1、从关联方借款利息超比例,多列支利息费用196554.71元;
2、列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61233.12元;
3、取得不合格发票列支费用50371.59元;
4、 开办费取得不合格发票已税前扣除费用27356.54元;以上共计335515.96元,不得税前扣除。。
二、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2004年企业申报所得额-107129.46元,企业已纳税调增所得额81094.91元,查出税前违规列支25985.6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07129.46+81094.91+25985.65=-48.90元,纳税调整后仍然亏损。
2005年企业申报所得额-406478.76元,企业已纳税调增所得额108871.25元,查出税前违规列支335515.96元,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06478.76+108871.25+335515.96=37908.45元,应纳所得税37908.45*27%=10235.28元,应补交所得税=10235.28-2280.00=7955.28元。
2004年纳税调整后仍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2005年纳税调整后少交所得税102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述行为属偷税,对以上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取得不合格发票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处以罚款1000.00元。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税款、罚款、滞纳金,并按规定调整了帐务。
三、案例分析
在实地检查时,我们经过询问发现向其提供原料的经销煤炭的公司是同一控制方,我们在帐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上存在大量的借贷关系,经过核实发现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21.5万元,检查人员还顺藤摸瓜发现其报销关联公司费用6万余元,另外还发现大量的不合格单据列费用情形。
我们在检查亏损企业时,不能因为是亏损企业就放松警惕,认为问题不大也补不了多少税;我们应严格检查长亏不到的企业,摸清其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应注意审查关联交易的情况,严格按法律办税;要注重检查方法和检查技巧,提高工作效率,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
聊城市区国税局稽查局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发放工资时采用一种不规范的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即每月对每个员工在发放第一笔基本工资时减去1000元和允许扣除项目后计缴个人所得税,在月内以后发放每一笔补助、奖金、加班费等收入时则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