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企业多次制假售假、排污严重超标等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将受到10种方式联合惩戒,包括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拒绝贷款、对主要负责人限制高消费行为等。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 实施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当依法征集,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五条 按照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