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百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夫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百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百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巨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下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百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
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志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下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
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有懂行各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乃行备案手续前,
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