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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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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疗心伤落笔画忧愁 上传于:2024-07-01
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三益监编号:20110318 委托方(甲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监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方的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框架结构 工程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侯支公司(筹) 工程地点:闽侯县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园一层1#店面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使用面积:114平方米; 工程监理期限:60天,自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第二条 监理范围: 1、地面(防水面层、水泥砂浆面层、面砖面层、地板面层) 2、水电(上、下水、强电、弱电管线铺设及灯具、洁具安装) 3、抹灰(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 4、门窗(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塑钢门、特种门、门窗玻璃安装) 5、吊顶(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 6、软质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7、饰面板(砖)(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 8、涂饰(乳胶漆、木器漆、美术涂饰) 9、裱糊与软包 (裱糊、软包) 9、细部(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安装、花饰制作安装) 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图会审及图纸交底。 2、材料验收。 3、工程质量控制。 4、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进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 7、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理依据: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3、本工程的设计图纸 第五条 监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积114平方米计算,收费人民币8208元,金额大写捌仟贰佰零捌元进行结算。 2、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2460元,金额大写贰仟肆佰陆拾元。 3、 工程吊顶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计人民币4100元,金额大写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委托方付清监理方监理费余额计人民币1648元,金额大写壹仟陆佰肆拾捌元。 第六条 监理人义务 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人决定委派黄练雄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 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委托人义务 1、 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2、 委托人应当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 4、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 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和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监理人权利 1、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房屋安全规定或设计合同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通知后方能复工。 (3)、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对本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变更的审批权。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3、监理人调换本工程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在监理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过失是指: 1、未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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