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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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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尘 上传于:2024-04-13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 统筹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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