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势力 上传于:2024-04-03
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72号)和《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取得定点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审查制度。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发挥医疗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保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