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市政府决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后再逐步覆盖到所有企业。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源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及其职工。 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及外地驻河源单位及其全部职工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部门主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开核算、分级管理。 第五条 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