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枉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
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本
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
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
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
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1)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2年。
(2)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
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
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
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
暂免征收记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
培训、技术冤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
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
务等咨询业) 、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
征所得税 2 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
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
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
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53)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 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
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古石、炉酒、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
免征所得税1年。
(4)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