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我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22】 第 001 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2 月22 日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和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 (局)、我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
税优待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的优待政策
《一)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讨论开发软件产品和
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子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我们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其次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我国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待的,减按 10%6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接实际发生上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轿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依据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