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示例如下
【例】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延续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3.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疫情防控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等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季度预缴申报表(查账征收)
HYPERLINK "预缴申报表变化.jp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1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优化了
2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取消了
3
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大幅度简化
4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取消了
5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唯一不变
1.附报事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
2.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
1. 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
热点问题
1.我单位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时是灰色的无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为什么填不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电子税务局企业申报表根据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信息“自动判别”小型微利企业资格, “自动计算”应享受的优惠金额,提交申报的环节“自动校验”企业优惠享受情况,特别提醒:在填报申报表时,务必要准确填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信息,准确勾选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申报中我们发现有企业将资产总额的单位误认为是“元”。如果是分支机构则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适用相应政策。
3.小微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如何填报?
答: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需要用到营业收入,所以小微企业应先正确填报主表A100000营业收入,之后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关栏次。
4.我们单位是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5.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某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企业所得积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积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积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企业适用所得减半项目税收优惠时(例如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值、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