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汇总
优惠措施
优惠项目
优惠内容
备注
直接免税
免税项目
国债利息;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投资性收益;
2、不包括外国政府债券、企业发行的债券。二级市场转让国债收入应纳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未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A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和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如果没有实际联系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B:该项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未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条件:
A:成立要件依法履行非营利性组织的登记;
B:行为要件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C:取得的收入不得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意外的事业;
D: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其他条件略)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是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
农林牧渔
从事农林牧渔的免征项目: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C: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D:中药材的种植;
E: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F:牲畜、家禽的饲养
G:林产品的采集
H: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
I:远洋捕捞。
不包括鸟类和珍禽的饲养;
税率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的减半征收项目:
A: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B: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不包括可可、咖啡、茶叶的精加工和香料的提取;
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能享受减半;
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
A:《税收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B:优惠的起点时间是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C:承包经营、内部自建不得享受;
节能环保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A: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和海水淡化技术:
B:优惠的起点时间是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C:减免期间内转让的,受让方可以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减免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复享受;
技术转让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条件:
A:工业企业,年内各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B其他企业,年内各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C:国家禁止、限制的项目不得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件:
A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B: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6%,5000万元至20000万元之间的为4%,20000万元以上的为3%;
C: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得低于60以下。
D: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人员安置
企业按照残疾人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和下面一条优惠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