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尽职调查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甲方委托乙方对 (简称“丙方”)进行相关的财务尽职调查,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尽职调查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财务尽职调查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丙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6月30日的重要财务事项,包括丙方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实际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税务事项、重大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影响等;
2、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的其他财务服务;
3、乙方对甲方拟投资公司的特定财务信息、执行下列由双方商定的程序并向甲方报告得出的结果: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对甲方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解、复核、分析,但不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规定的审计与审阅程序。 4、乙方执行的是商定程序业务,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请丙方为乙方执行上述商定程序提供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业务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3.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执行业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和本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上述双方商定的程序,并对实施程序的结果出具报告。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商定程序业务,出具报告。时间由双方作口头约定。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业务收费 1.本次财务尽职调查服务的收费人民币伍万元整。
2.在签订本约定书后,乙方人员进场前支付60%,乙方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初稿后3日内,支付剩余40%。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丙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工作,并离开丙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支付。
4.乙方业务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业务报告和报告的分发与使用的限制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和本约定书的要求,出具报告。 2.乙方向甲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一式2份,供甲方为上述委托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及分发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甲方在提交本报告给相关的使用者时,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报告的任何内容。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