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事务所律师担任诉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一案的代理人经过阅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参加庭审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合同期限届满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六千元正整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11年5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1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份后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牙折断的停工留薪期是5个月被申请人离职时间是2013年8月2日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人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被申请人出具方便申请人计算误工费的工资证明申请人一个月的工资是三千元因此申请人主张两年工作的经济补偿金是六千元整另一方面申请人只是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的申请但被申请人未下达正式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此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只是在提起工伤待遇纠纷时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仲裁请求不存在失效已过的问题二我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处受到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3年3月2日申请人因公外出返回合肥住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3132冠折2013年6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工认20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遭受的事故是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三被申请人违反再次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我方对被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书的不予认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元月2日将编号为合劳鉴2013第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十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被申请人邮件编号为1084359289402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元月3日签收该邮件201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却以未收到编号为合劳鉴2013第2382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为由申请再次鉴定该邮件自被申请人签收至被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时间达6个月零12天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时间远远超过十五天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已经签收但被申请人却未收到这是被申请人管理上面的问题这种后果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至于被申请人提出其工作人员都已缴纳社会保险来抗辩说邮寄合劳鉴2013第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工作人员不是其工作人员对于这点贵单位是否存在漏买社会保险的情况我们不知我作为的代理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就本次劳动争议谈判过一次进入申请人处的确需要经过保安电话通知该单位的部门领导才能进入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邮件由门卫保安签收不足为怪四申请人因工伤导致牙折依法享有辅助器具费用根据2014年5月16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为合劳鉴确认2014第号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确认支持申请人配置辅助器具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牙折的辅助器具的配置的费用是100元年参加保险的最高置换年限可以计算10年综上申请人发生工伤被申请人公司依法应向申请人赔偿工伤待遇款代理人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