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降低职业危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上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施工队伍。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到位; (三)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 (四)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