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车辆、行人交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厂内交通及机动车辆全技术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厂内道路是指厂区内供车辆、人员通行的道路。
第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挂有市检测站核发的厂运牌照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叉车、翻斗车、铲车、电瓶车等。
第五条 厂外机动车辆是指挂有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安检科职责
(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和监察。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培训及证件审验工作。
公司内道路交通标识设置及检查工作。
公司雇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察。
第七条 各有车单位负责车辆状况、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科负责厂内车辆、道路、设施的维修管理及检验、办理车辆牌照、厂外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九条 车队负责通勤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卫科负责车辆出入管理工作,并对禁止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指定停放地点。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负责厂内道路的日常清扫和清障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小车队负责救护车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负责工伤员工的送往医院救治工作.
第十三条 供应公司负责运送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及人员的资格证审查工作。
第三章 在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安全技术规定
(一)车辆外观整洁,零部件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具有正常技术性能,车身周正偏差不得大于40mm,颜色协调无锈污,号牌字码清晰。
(二)发动机部分:动力性能良好,动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机件齐全无泄漏。
(三)转向系统:方向转动灵活、轻便、无阻、联结牢固、无裂纹、无损伤、不松旷。
(四)制动部分:刹车一致不跑偏、安全可靠,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五)电气部分:电瓶清洁、无锈蚀、比重符合标准,灯光齐全,喇叭声音清晰,无漏电现象。
第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车务管理规定
(一)车辆实行每年定期检验制度,检查内容和检查日期由计划科联系市内车检部门统一检验。
(二)凡检验不合格和无厂内牌照的车辆一律不准在厂内行驶。
(三)车牌照必须按指定位置悬挂并不得丢失、损坏,严禁将牌照挪用和调换。
(四)车辆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保养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五)新增车辆必须向市检测站申请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车辆驾驶员必须持市培训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七)严禁驾驶与操作证不符的车辆。
第十六条 车辆行驶规定
(一)在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速度不得超过以下时速:
1、直行15公里/小时。
2、倒车3公里/小时,并在道路狭窄处倒车时有人引路。
3、进入厂房大门、铁路工艺线路段5公里/小时并确认道路畅通、鸣喇叭。
4、道路狭窄处 3公里/小时。
(二)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第一条规定的速度限制。
(三)各种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减速。
1、通过无人看守路段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确认无火车通过时方准减速按顺序通过;
2、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四)在厂内人流高峰期间各种机动车辆不准通行,具体时间如下:
1、早 7:30— 8:00
2、晚 16:20—17:40
第十七条 车辆装载规定
(一)在厂内运行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及客货混载。
(二)由于生产需要运送长大货物的车辆,必须向安检科上报具体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应设专人监护,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电瓶车、前翻斗车驾驶室外严禁乘人。
(四)载重2吨以上的叉车驾驶室除驾驶员外可乘 1人,一吨以下叉车只许坐司机1人。
(五)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由具有安全行车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担任押运员。
2、车上应有危险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需挂有危险标志。
3、易燃易爆物品和气瓶不准用叉车、前翻斗车、铲车装运,必须用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八条 临时停放车辆
(一)公司各部门所有车辆(小车队公务车、各单位货物运输车除外)、员工私有车辆,未经公司安检科允许,不得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所有车辆均需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内。
(二)距公司各门、交叉路口、转弯处、消火栓等处20 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三)厂内各主要道口两侧不准停放任何车辆。
(四)厂房内、仓库、通道、货场除装卸货物外,严禁停放车辆。
(五)厂区内试车必须在指定地段进行并且设专人监护。
(六)随车装载人员规定:
1、载运大、重载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物前后不得乘人。
2、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乘人。
3、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4、机动车辆车厢以后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挂车、电平车、起重机、罐车、平板车和轮胎专用车,不得载人。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手推车和三轮车应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准用机动车或自行车拖带。
第二十条 厂内自行车严禁带人、双手离把、曲线穿行、拖带或攀扶其它车辆,严禁与机动车抢道。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严禁在厂房内停放和行驶,擅自停放造成自行车损坏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行人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地方靠道路右侧行走;三人及以上不允许横排行走。
第五章 道 路
第二十三条 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夜间有照明。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占道、封道,不准在道路上检修设备、堆放生产用料、排弃杂物、垃圾、设置障碍。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施工前负责填报申请表,由计划科、安检科等单位审查会签,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应设明显标志,夜间设灯光标志,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地面,经有关单位审查后方准撤离。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设置宣传板等,不准遮挡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司机视线,以防影响安全行车。
第二十七条 推土机、压路机、履带吊等对路面有破坏作用的车辆在厂区内道路行驶前,必须经计划科审核签字,按指定路线行驶,否则严禁上路。
第二十八条 跨越道路的架空管线、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