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1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拼搏创新,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考试、考核的各门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奖励等级与奖学金标准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级别。
第六条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学金1000元/人,一等奖学金600元/人,二等奖学金400元/人,三等奖学金200元/人。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在校生人数的1%、 5%、10%、15%评定。
第四章 奖学金评比标准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综合素质测评分执行。
(一)综合素质测评分=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0+奖励分-处罚分;
(二)奖励加分包括:竞赛加分、学生干部加分和全勤加分;
处罚减分包括:违纪扣分、旷课扣分和迟到、早退扣分;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者,获得校级(含)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优先;分数相同,无法区分先后顺序的,并列同一个奖学金等级。
第五章 竞赛加分
第九条 竞赛包括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及其它竞赛。
第十条 竞赛的级别区分。竞赛按照主办单位规定的参赛范围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四个级别。国家级竞赛包括:国家部委主办的竞赛,全国性行业协会、行业学会等机构主办的竞赛。在全国范围内分区进行竞赛没有经过主办单位统一评审的,按省级竞赛认定。省级、市级主办的竞赛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竞赛加分按竞赛的级别和取得名次加分。
(一)获得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分、4分、3分。
(二)获得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三)获得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获得校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各专业学院在不超过上述规定加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学科特点、竞赛规模、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分细则。
(六)以团体形式参赛的获奖项目,参赛成员加相同分数。一个学期内竞赛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在最高分不超过2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奖励等级和奖励分数;对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科研项目者可以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三条 各类竞赛加分由专业学院给出加分意见,学生工作处确认。同一类竞赛在不同级别参赛获奖,按获奖分数高的认定。
第六章 学生干部加分
第十四条 担任学生干部的加分按照所任职务、工作量大小、工作业绩等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分层次加分。
(一)校级学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加2分。
加分对象:校团委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
(二)校级学生组织下设各部门的主要干部,专业学院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最高加1.5分。
加分对象: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副部长;专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团总支副书记。
(三)各社团干部加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社团的规模和工作业绩下达,不超过1.5分。
(四)专业学院学生组织的主要干部,最高加1分。
加分对象:专业学院学生会的部长、副部长;专业学院团总支的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
(五)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加0.6分。
(六)各学生组织、社团的干事加0.6分。加分人数根据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