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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金融体制的发展规律、战略选择和特征属性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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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壳儿网络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 目 学院(部)   专 业   学生姓名   学 号 年级 指导教师 职称   年 月 日 区域金融体制的发展规律、战略选择和特征属性分析    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复杂与渐进性。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会涉及到一个地区金融发展,区域金融体制探索与创新的不平衡发展过程。   在我国各区域经济范围内,金融发展、成熟的水平和程度都不一样,商品生产、物资流转、资源配置和资金运动都呈现出较大的多样性与层次性。区域金融结构、区域金融发展的布局和深化,差异化的区域金融政策等等,都需要在整体金融体制改革的框架内适当做出符合区域金融发展特点的制度安排、并深入研究。   一、从区域金融发展差异到区域金融体系发展的制度建设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也随着我国经济改革步入 “内涵式发展”阶段,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都要求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更高。联系地区实体经济更为紧密的区域金融要素,其金融支持和地区经济核心的功能作用显得益发重要。同时在理论认识上,与金融结构发展观相区别,金融制度发展观和区域金融发展观也正在悄然形成。可以这样认为,我国金融体制要进行更深入的市场化改革,构建基于区域金融发展的金融体制微观基础就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2012 年,我国较集中的在多地陆续设立了金融改革示范区,包括央行在内的金融管理者也鼓励采取自下而上、由点带面的金融改革探索模式,同时在政策倾斜上给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区域金融发展与整体金融改革一样,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表象与细枝末节的、分散或零敲碎打的具体政策举措,而是需要对区域金融发展体制进行深入的探索、改革和创新; 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掌握区域金融体系的自身运行规律及其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特点。      所谓区域金融发展体制,指包括区域金融体系的 “发展战略、构造方式、框架结构、组织形式、业务分工、监督管理、运行机制、运转环境和总体效应”等金融构成要素在内的一整套金融制度框架。区域金融发展体制的建设和发展既是整体金融发展在地区层面的缩影,同时其运行机制和制度、操作规范又构成了整体金融发展不断提高的微观体制基础。   从许多国家的金融发展经验来看,区域金融的构造原则对其整体金融的制度规范、机构设置、监督管理、金融政策等都产生了具有广泛渗透性的深刻影响。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希望通过对各国金融发展体制的比较和对比分析,从中借鉴经验,以期为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体制的构建提供启示,并揭示区域金融发展所蕴含的典型体制特征和金融属性特点。   二、从各国金融体制的演进规律看区域金融发展体制的战略选择      对于纷繁复杂、发展历程各不相同,并且又都具有鲜明特色的各国金融体制,本文以金融体制的构成要素为线索,总结各国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其中将突出金融体制演进变化的客观规律,从体制对比和规律总结中,为我国区域金融体制发展的战略抉择和总体安排勾勒出明晰的制度思路。   1. 金融倾斜发展或区域金融结构上的协调发展   金融倾斜发展分为自然倾斜和人为倾斜两种。迄今,绝大多数国家在一国或区域金融结构的变迁历程中,大都自然适应和维持了金融倾斜发展的战略选择,既不人为推进,也不人为抑制。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结构发展模式被称之为自然倾斜式的金融发展战略。另外一些为实现经济追赶的后发国家,在特定的经济金融条件下会人为推动间接金融形式的发展,被称之为人为倾斜式的金融发展。如二战后的日本即选择的是以间接金融为主,自觉抑制直接金融发展的人为倾斜金融发展战略。自觉抑制直接金融发展所形成的长期资金需求,日本的商业银行则通过 “短贷长放”的滚动贷款方式来灵活地实现满足,实践证明日本当时的发展战略选择是成功的。不过当时过境迁,日本在经济金融高度发展以后,进而选择鼓励直接金融迅速发展的逆金融倾斜发展战略时,由于金融体制和制度传统等原因,这一逆金融倾斜发展战略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停滞而最终趋于失败。   从区域金融体系内间接与直接金融的关系 ( 即区域的金融结构) 角度看,对处于后发及成长阶段的经济体来说,重视并将间接金融作为基础的金融形式至关重要。但当经济金融形势逐渐趋向成熟,这时重视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形式间的相互协调可能就更为重要。直接金融的许多金融功能实际上都脱离不了间接金融的支持,间接金融的虚拟化程度相对较低,离实体经济与经济生活更近,间接金融的体系发展越完善、越成熟,地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就会越足; 反之,当间接金融发展未建立起必要的财务管理体系、信息披露机制、成熟规范投融资运行的制度法律规范或基本金融传统仍缺乏的条件下,直接金融的发展就没有可依赖的金融资源基础、金融制度条件和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环境。所以,在对待区域性的金融结构问题上,关键是需重视两种金融形式的协调发展,以金融包容的态度来看待与处理区域金融结构的发展问题。   2. 市场中介机构和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   市场中介机构为商业银行、授信企业提供了信息咨询、征信服务和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支持,对于区域乃至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来说,以征信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中介机构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其构成了制约区域金融微观环境改善的体制瓶颈。因征信机制的不同,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模式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 1) 以市场竞争原则为基础构建区域社会信用体系   1830 年企业征信出现于英国伦敦,1890 年消费者个人征信率先在美国纽约出现。英美两国的信用管理市场化水平最高,其信用管理中介多不依附于政府部门或公共组织。商业性的信用中介企业基本由私人投资,市场化经营。如美国最大的征信企业---邓白氏公司,其庞大的征信数据库收集有全球 214 个国家近亿家企业的信用信息,这一核心资产完全归公司法人 ( Corporate Juridical Person) 所有并由其 “自主经营”.因市场竞争机制的存在,英、美信用中介的技术水平较高,社会信用体系完备、并兼具效率,能较好契合地区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对信用交易的诉求。   ( 2) 以银行网络和银行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征信系统   以商业银行作为核心服务对象的公共征信系统,其代表有西欧与日本。西欧各国 ( 以法国为典型代表) 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发起设立 “中央信贷登记系统”; 日本则由银行业协会的 “日本信用信息中心”承担起金融联合征信的社会职能。公共与半公共性质的征信系统,主要面向银行网络,实现商业银行系统的征信数据共享。公共征信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明显,但其业务覆盖面较窄,服务地区企业的能力较受局限。   比较两类征信体系,对于构建区域性的社会信用体系而言,采取并行式的征信体系发展会更适合我国复杂且不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值得强调的是,对市场化、商业化经营的市场中介需更重视培育与发展。其一,因为市场中介本身就是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其二,从对征信体系的比较中能够发现,商业化的市场中介其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更能满足地区经济的实际需求; 其三,市场化的征信体系也能构成对信用制度和金融法律规范改善的制度性保障。   3. 如何处理地方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原则   由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信用和进行风险管理的特殊企业,因而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金融机构不同于普通企业,不能频繁遭遇倒闭或淘汰,所以无限制的市场竞争原则并不简单适用于金融行业。但是金融垄断或在相当大程度上取消了市场竞争的金融机构往往会成为金融资源与利益分配格局的主宰者。因此,许多国家为促进区域金融业的有效竞争往往采取的是有限适度竞争原则,即通过设立地区性的金融机构( 尤其是基层银行) 来保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充分的金融支持,进而保证在地方金融体系内拥有适当强度的市场竞争。表面上美国的银行制度也限制破坏性竞争,但美国银行业的有限适度竞争并未降低区域银行业的竞争强度。原因在于美国在实行单一州原则和单一银行制度的同时,在各州为数量众多的地区小银行创造了供其生存与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在美国 7000 多家的商业银行中 90% 以上是单一制的地方小银行 ( 甚至只是社区银行) ,它们通过给当地提供基础的金融服务,保持着对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与存蓄,维持着区域金融机构的适当有效竞争。与美国做法类似的还有日本、意大利等国。比如日本,在其全国的每一个县里都普遍拥有地方银行、信贷银行和互利银行等多种类型的地方银行体系。   当然要保持一国或一个区域金融机构的有效适度竞争,并不能仅仅看金融机构的绝对或相对数量,而应判断企业和消费者是否具有获取各类金融服务的便利、是否掌握对可获取金融服务的选择权。无论如何,地区性的中小金融机构都为金融机构竞争带来了新的活力,地区金融机构的存在与发展为区域市场开放、减少金融资源垄断,形成并维护区域金融生态都会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区域金融机构的有效市场竞争与区域中小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密切相关。   4. 区域金融发展的制度创新与法律规范建设   诚然,“无法可依”是我国区域金融制度环境中的突出问题。地区金融的业务,对机构、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投资者和权益主体的保护,防范与治理地区金融风险等都需要制度规范 ( 特别是法律法规) 来进行管理和约束,而整个金融的发展史实际上也是一部金融制度的发展史。如日本早在 1896年就颁布了 《银行合并法》,比它实际银行合并的高峰 1916年早了整整 20 年。再如,美国的历次金融制度变革和金融技术业务创新都几乎伴随有一次法规制定的过程。如 1863 年《国民银行法》的制定为美国的双线银行制度奠定了基础;1913 年的 《联邦储备法》 赋予了美联储监督管理联储会员银行的权力; 1919 年的 《艾治法案》 ( Edge Act) ,1933 年的《紧急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56 年的 《银行持股公司法 ( 修正案 ( 1970) ) 》,1970 年的 《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 年的 《国际银行法》,1980 年的 《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以及 1999 年的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等,无不为美国各个阶段的金融创新给予制度规范上的有力保障。   具体到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中的制度法规需求,针对地区性、特别是中小规模的金融机构,如何设置准入门槛、如何强化小额信贷的风险管理; 针对小微企业与消费者如何开展商业性的征信业务,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面对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又如何利用法律规范来促进区域信用、金融信息的采集、存储、传播和合理有效利用……这些都需要我国的区域金融制度体系尽快加以完善。虽然对于金融创新活动,需要强调通过 “干中学”,但对于处于后发地位优势的我国区域金融发展来说,也完全有可以利用业务试点、优先立法等方式来诱导、强制、约束、规范以及保护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中的必要以及必需的金融创新。   三、区域金融发展特征属性的国际比较      从历史的维度进行对比,可以获得区域金融发展的一些经验启示和警戒教训,但世界各国金融体制的发展及其演变历程却并没有拘泥于一个固定、统一的道路模式,它们发展的目标、方式、过程、手段都不尽相同、各有特色。那么对比分析各国金融发展的特色规律,就能从另一维度得以观察区域金融发展的特征属性,透过这些特征属性实际从本质上揭示了区域金融发展在制度、政策发展上的自身规律。   1. 经济发展不均衡和地区差异的存在是区域金融发展的前提及外部制约因素   并不是只有地理大国或经济大国才存在区域金融发展的问题,区域金融问题的存在实质上还是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不均衡有关。当地区经济差异存在时,地区间如果存在有共同的自由市场,那么经济以及金融资源就会因价格、竞争机制而产生跨区域的非对等流动,形成非帕累托均衡的资源配置状态。此时需要有区域金融要素的存在发挥适当的金融集聚作用,支持当地特别是中小型实体经济的成长,而区域金融环境的构建则更有利于区域经济的趋同发展及跨地区的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比如,美国、日本存在地区性的金融机构,执行着一些区域性的差异化金融政策,但其实在欧洲的很多 “小国”中,也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金融协调配合的经济现实。特别是在西欧发达市场经济和中东欧转型经济之间,在创新经济、科技企业密集的工业区 ( 德国斯图加特工业区和巴伐利亚科技创业中心等) 内,适应各自经济体需求的区域金融要素都自发地存在着,丝毫不会因为地理面积小而有些许的缩减。   同时,经济发展的差异变化也构成了区域金融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之一。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元区、亚元区、甚至华元货币共同体的出现都与区域内经济一体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密切相关; 相反,如欧债危机中对希腊退出欧元区的争论,非洲金融共同体的货币西非法郎 ( FCFA) 命运多舛则是和经济发展的差异越来越大直接有关了。   2.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未削弱反而凸现了区域金融发展的地位及其作用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经济金融化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似乎已让国家及国内金融的影响力显得愈发不重要起来。2004 年就有经济金融学家们从理论上开始论证国内金融、国内地区金融的重要性。因为经济金融现实也不断在透露着这样的信息,即国内地区金融的重要性以及活力并没有因为金融市场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真的走向衰弱。而从世界范围内各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及其诉求中也确实能一窥究竟: 一方面,各国国内金融市场并不是全面的与国际金融市场无缝对接,各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也参差不齐,不乏不成熟货币资本市场的存在,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往往并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区域金融 ( 体系) 对地区性企业的门槛要求更低,企业更易获得流动性资金支持,即使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地区金融服务的完整、完备和完善也构成其获取更强金融资源攫取权的金融制度基础。   在欧洲存在着十数个区域性企业和企业创新的聚集区,如德国的萨克森州、瑞典的斯德哥尔摩、法国的吉伦特省、法德交界的阿尔萨斯和巴登地区、西班牙的巴塞罗那和英国的南威尔士等,这些集聚企业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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