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业务描述
(一)优惠内容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享受原税收优惠。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此项业务第一年属审批(确认)类事项,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属事先备案事项。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四川省财政厅 成都海关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6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首次审批(确认)环节
1. 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一份);
2.《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