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以下简称《填表说明》)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税前利润都使用会计上核算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含支出和资产调整,下同)指标,但两者的范围和使用额度(比例)不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使用会计核算的数据外,还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从以往年度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看,总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只是在主表和附表的相关栏目填上了会计账簿核算的相应数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它相关附表中内进行列示、调整,结果最终被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后做出特别纳税调整,不但补缴了税款,还加收了滞纳金、罚息和罚款。为此,笔者借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将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介绍如下,供在汇算清缴中参考:
1、视同销售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货物、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赠出的商品除外)、或虽未无偿赠送但未收取货币(以物易物或换入换出劳务)资金;或者将货物、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