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征所
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 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 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
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锡
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亏损弥补。企业发生气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 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除从事花到、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获、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
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锡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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