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运用
基本规定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率
居民企业
境内外全部所得
基本税率25%
非居民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
境内所得/境外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关所得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仅境内所得
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二、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①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②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资本公积转股本的不是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预先一次性支付的分期计(营业税一次计)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增值税要求在同一张发票)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熟悉,能力等级3)
收入种类
范围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和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新增):(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相关链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可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13.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14.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得扣除
15.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计入教育经费合并计算
据实全额扣除,(教育经费-培训费)后的费用按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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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业务招待费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不得扣除
1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7.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7.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律不得扣除
18.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
18.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可据实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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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益捐赠中的年度利润的基数利润,是按照政府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减上一年的亏损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之分,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税后的分红);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间罚款违约金可扣,政府及有关部门罚的不可扣)
(5)超标的公益捐赠和不得扣除的非公益捐赠;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都不可扣)
四、企业重组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规定的核心:
1.一方按照转让资产、股权、抵债确认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相关事项保持不变;
2.另一方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比例超过75%、支付的对价中股权支付额超过85%;
合并或分立,支付的对价中股权支付额超过85%。
仅非股权性支付对应的所得确认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所得税。
应税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份支付金额/全部支付金额)
股权支付部分所对应的有关资产或股权均以被收购的资产或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认。
一、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税额式减免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一般都免税,茶、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养殖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取得第一笔收入起,三免三减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同上,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注意价款是否含进项),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直接抵免所得税,没抵完结转5年)。
4.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