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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找法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荔,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六条第(二) 项和第(三)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
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
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也规定了
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 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
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
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 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 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和第 (三) 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个企业对男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 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
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
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问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
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 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