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3年4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