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以充分参考一庭审焦点事实年月日早上时许韩某男岁省县乡人住市区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最后本辩护人再次指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刘女士的死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提请法庭宣告韩某无罪谢谢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六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