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捐赠支出
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nn
2004.07.0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865 号 2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次修正稿) (捐刚支出】 ennnnnnnnnnnnnnnn
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6 号 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修订稿) (捐赠支出】 errnrnrnnnnnnnnnn人
2008.02-18 国务院令第 519 号 2
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8.05.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155 号 3
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07.0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865 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捐赠申请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112 号) 收
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 其捐风资金应属于
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疾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
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 也不允许将当其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
应纳税所得中和漳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次修正稿) (捐赠支出
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 号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指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
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8 修订稿) (捐赠支出)
2008.02-18 国务院令第 519 号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
赌,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
遗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8.05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5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