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 要求,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
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多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售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累计满 15 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拆费累计 12 个月
为1年。
《一)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内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2X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X 1%。
其中: 本人掉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进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 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 10, 1993 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
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 12 时,按12计算-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几户累计储存额评本人退体年龄相对应
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 年 1 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流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滤性养老金- 过滤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1.3%
六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 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爹基数乘以计
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 130 元,计发比例 2006 年为 90%,以后每年减 10%,直至取消。
五、2005 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体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
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为使按本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喜政〔1998) 1 号) 和原
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如 训劳[1998)
妇 号) 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 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和接,对 2006 年1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退体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
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矣部分
也以补齐;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
“待遇差"》 按一定比例逐年道增,其中 2006 年加发街遇差的 20%,2007 年为 40锡、2008
年为 60%,2009 年为 80%%,2010 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过波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爹时,计算基础养老爹和过波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
2005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参保人员缴费满 15 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殉失劳动
能力的, 经批准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策或非因工负伤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人员,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待遇,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达
不到最低计发月数的,按最低计发月数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体、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过渡期内在按老
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国家原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即每提前 1 年发2%的基
本养老金 (不售个人账户养老金).
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责失劳动能力,缴费满 15 年以上但未达到原规定的因病提前退
体年龄的,仍可办理退职。 退职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诚发待遇。
八、参保人员达到退体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发给 1 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同时终止养老
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继续缴费满 15 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苍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