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 要求,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
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多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售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累计满 15 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拆费累计 12 个月
为1年。
《一)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内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2X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X 1%。
其中: 本人掉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进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 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 10, 1993 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
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 12 时,按12计算-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