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
为何调整计发办法?
据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综合处的封会民副处长介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大量增加。由于就业岗位经常变动,收入不稳定,其中的大多数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另一个是许多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就停止缴费,还想方设法提前退休,存在缴费年限短、领取养老金年限长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基金的收支平衡,使得制度的发展缺乏后劲,活力不足。为从根本上扭转扩面征缴难的被动局面,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提出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并通过改革使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纳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通过利益和机制的引导作用,促使职工主动多缴费,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与本人实际退休年龄的余命挂钩,遏制提前退休的现象。为此,河北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新办法”。
“新办法”与“老办法”的区别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主要呈现五个不同:
1、更加突出“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以及延续缴费年限”等各个方面,都增大了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力度。其中,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上最为明显。同样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老办法”是一律按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改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新办法”则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且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如果一个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那么就按30%计发。这样,养老金就与本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密切挂钩,在职时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越多。
2、鼓励职工在岗多工作、多贡献、多缴费、多拿养老金。过去,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更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老办法”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除以120,与退休时的年龄没有直接联系。“新办法”则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退休时的年龄直接对应。退休越早,平均余命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额越小,改变了“老办法”不论退休年龄多大,均按10年平均余命作参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办法,有利于控制早退休,鼓励晚退休。“新办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特殊工种职工和女职工,就其退休时间给予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新办法”规定,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在特殊工种岗位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本人申请,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脱离特殊工作岗位5年以上的,应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如本人因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造成身体伤害而不能坚持现正常工作的,本人申请,仍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和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3、规范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新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4、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大门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更加宽敞。尤其是对年龄偏大,或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给予了更多优惠,鼓励他们参保或继续缴费。“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此前的“老办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是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部分。
5、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确保待遇不降低。为使按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