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精神,现就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