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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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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你的人 上传于:2024-04-05
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桂政发[2006]54号第五条 【字体: HYPERLINK "javascript:changefs('16')" 大  HYPERLINK "javascript:changefs('14')" 中  HYPERLINK "javascript:changefs('12')" 小】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 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二)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1)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了每年指数,其中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 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改革后相关政策的衔接。     1、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金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可以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继续参保缴费人员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缴费年限满15年之下月起计发。申请继续缴费人员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办法。     2、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为保证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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