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桂政发[2006]54号第五条
【字体: HYPERLINK "javascript:changefs('16')" 大 HYPERLINK "javascript:changefs('14')" 中 HYPERLINK "javascript:changefs('12')" 小】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 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