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6〕 27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 2006〕 32号)的规定,从 2006年 1月 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掌握改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
(一)晋政发〔 1998〕 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不满 1年的,计算到月)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