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HYPERLINK "http://www.cnlss.com/MolssLaw/OldAgeInsurance/index.html" \t "_blank"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现就调整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