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又有新办法
2006-08-19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除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5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此外,从今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和省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等三类人员,提高5%的基础养老金。05年12月31号以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按新办法重新核定。从今年1月1日到8月1日文件印发之日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个人帐户比例也不再调整。
另据了解,我省以前规定的农民工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才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制度在《实施意见》也有所修改。这次明确规定企业使用的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要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也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均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出台制定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设置了5年过渡期,实行缴费基数一次到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06年、07年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08年、09年按19%缴费;从2010年1月日起,按20%缴费。(记者:尚彦辰)
相关文件: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主要内容
(一)时间规定
1、新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3、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995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二)基本养老金构成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退休
P基本=P基础+P账户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
P基本=P基础+P账户+P过渡+P调节金
P基本——基本养老金 P基础——基础养老金 P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
P过渡——过渡性养老金 P调节——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P基础=(W省岗平+W指数)÷2×N%
W省岗平——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W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乘积。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α=(X1/C1+X2/C2+……+Xn/Cn)/N
式中α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X1,X2…… 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 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原办法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P基础=W市社平×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公式:P账户=Q÷计发月数
Q——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原办法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公式是:P账户=Q÷120
退休年龄按整年计算后有余数时,按满1年确定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职)年龄不满40岁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过渡系数为1.4%。
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P过渡=W省岗平×n平均指数×N视同×1.4%
原办法:P过渡=W社平×n平均指数×N视同及建立个人账户前×1.9%
4、调节金
调节金月标准2006年按130元发给。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为减至0,不再发给调节金。
P2006月调节金:130元,从下年起每年月标准减发13元。
P2016月调节金:0元
原办法调节金计算公式为: P调节金;4×N
(三)平均指数计算规定
新办法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1992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1993年之后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前后合并计算平均缴费指数。
社平工资按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原办法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从1993年之后每年的实际缴费指数合并计算。社平工资按劳动部门公布的所在市上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
C原=上年劳动部门公布的所在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新计发办法的实施及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新办法设有过渡期
1、实行五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新办法如果低了,原办法予以补齐。
3、新办法高于原办法的,予以封顶限制。
4、2011年后不再比较计算。
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保证按新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定发给;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定发给;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定发给;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定发给。从2011年1月1B起,新老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
金按新办法核定。
(二)过渡期内退休
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以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所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封定,统一算至2005年12月,不执行以后年度和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工资标准。
(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末公布前到龄未办退休时,可以预付基本养老金
在当年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先审核其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提供书面确认证明,确定预发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数额,预付基本养老金,待省统计部门正式公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并相应补发或扣减。
(四)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及政策性提前退休
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提前一年仍扣减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扣减。
(五)实施中应注意和把握的几个问题
l、缴费不满15年到龄人员的处理。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除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5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2005年12月3l日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执行,不按新办法重新核定。执行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2006年1月1日后按原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按照新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3、2006年1月1日至8月1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账户比例不再调整。
4、20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企业及其职工已按我市上年社平工资60%、灵活就业人员已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的,改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费,末缴足部分予以补差。
5、三类人员分别提高5%的基础性养老金,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累加执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