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997年前参保但尚未退休的人员,除按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要老金外,还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97年以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合并运营管理的方法)”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用公式表示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