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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止 上传于:2024-04-03
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 13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6年9月19日,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改革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59号),改革和完善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青劳社厅发〔2006〕59号 (2006年9月19日)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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