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算退休后您拿多少养老金
——市社保局负责人解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办
法)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便于参保人员熟知掌握该办法内容,记者日前采访了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同志,请其就《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解读。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答: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去年之前的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改变。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更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新人”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1月1日)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称为“新人”。“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由国务院统一确定。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将月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中人”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1月1日)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中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历年调节金标准确定后,按新办法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另加其他费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答: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即实行全程指数。
其中: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0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1995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200或本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按1.200取值,高于1.200的,按实际指数;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实际指数。养老金“新老办法”计发如何平稳过渡?
答:为使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的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职)?怎样计算退休待遇?
答: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达到原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经批准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待遇,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达不到最低计发月数的,按最低计发月数(即233个月)计发。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未达到原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仍可办理退职。退职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减发待遇,即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半数发给。提前退休人员按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还减发待遇吗?
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过渡期内在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国家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即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人员,退休时有何优异待遇?
答:对符合提高优异待遇的省以上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等,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提高优异待遇范围和提高比例仍按原省劳动厅冀劳[1998]4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3]80号文件规定执行。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退休时如何增发待遇?
答: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增发0.3%%的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退休和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以上特殊工种的,不再增发此项待遇。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和申请一次性结清的农民工,如何支付待遇?
答: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以及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