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简介
建国后我国养老金计发办法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至90年代初期,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长短对档案工资封定一定比例,确定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和各种补贴组成。
其间养老金计发办法经历了制度创建、遭到破坏、制度恢复三个阶段。此阶段计发办法呈现以下特点:与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体现不出权利义务对等关系;职工不缴纳保险费;养老金以职工档案工资为基数。
第二个阶段是90年代初期至今,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以及缴费水平确定基本养老金。其间养老金计发办法经历了90年代初期试点阶段、1997年统一全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2005年国家对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发[1997]26号文件设计的新人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60%左右,计发政策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此阶段养老金计发办法呈现以下特点:与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与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养老金由职工个人、企业、国家三方负担。
国发[1997]26号文件养老金计发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这种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改变。刚刚颁布的国发[2005]38号文是在国发[1997]26号文件的基础上的进一步修订。这种模式在按照缴费年限以及缴费水平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参保人员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就多发一个百分点。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退休年龄的大小确定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高。这样就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更加体现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一种激励约束机制。
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
我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 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使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即按新办法执行。
1、《实施办法》实施前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5年底以前退休或应该退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然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
2、过渡期内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设立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按比例予以封顶。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1)原办法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按原办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含视同,下同)累计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要封定在2005年,即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用到的职工平均工资均为2005年的,且只能用职工平均工资,不能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帐改革前缴费年限×1.4%。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原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职工平均工资要封定在2005年,即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用到的职工平均工资均为2005年的,且只能用职工平均工资,不能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年限满15年的,正常退休过渡性调节金为150元,其他情况的130元。
(2)新办法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按新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也由四部分构成:即: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
计算公式:基础性养老金= EMBED Equation.3 ×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对退休(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对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帐改革前缴费年限×1.3%。
这里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用到的平均工资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和上述提到的原办法的标准一样。但在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调节金时,在原办法标准的基础上应逐年冲减,直至取消。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3)过渡期内退休的注意事项
<1>关于职工平均工资问题
自2005年起,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在公布职工平均工资时,用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两项指标,我们在计算退休待遇时要区分这两项指标的不同。
对于选择省直管企业平均工资的企业,05年没有在岗工资和职工工资的区别。对于选择省或市平均工资的企业,在过渡期内,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到职工平均工资时,原办法以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且封定在2005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不再变动;按新办法要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无论新办法还是原办法,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数(也就是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为适当弥补原办法封定职工平均工资造成的损失,过渡期内,按新办法和原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时,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相应提高5%。
<3>关于特殊工种、病退、破产等提前退休的规定
在过渡期内,按照原办法办理病退、破产等提前退休的人员,要按照鲁劳社函〔2001〕52号文的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EMBED Equation.3 (1-2% EMBED Equation.3 提前退休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且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要给予相应的工龄折算,并按规定将折算年限计入退休待遇;按照新办法办理病退、破产等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再扣减2%的待遇,并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也不再折算。
<4>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办法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亦按鲁劳社[2006]5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类人员不存在原办法和新办法对比的情况。
3、过渡期结束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五年过渡期结束以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2)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五年过渡期结束以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上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剂金的标准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并取消过渡性调剂金。
(3)过渡期结束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4、其他政策规定
(1)关于退职的有关规定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退职不存在原办法和新办法对比的情况。
(2)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对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要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三、申报退休程序
1、申报减员
企业到“缴费申报”窗口申报减员,办理退休减员的手续。
2、下发数据
“退休审核”窗口根据减员信息,从社保局核心平台系统上提取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发放给单位,发放的信息有两种格式文件,一是DBF格式文件,可供企业初步审核确定准确退休时间,供核心平台结清账户用,保证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准确。自查发现退休人员实际退休时间与导出数据中的退休时间不一致,可对不一致的退休时间信息进行维护,企业维护后导入核心平台;如核对中发现退休时间晚于缴费截止时间,通过征缴窗口办理补缴手续或增员手续。二是RML格式文件,是根据企业申报的退休时间,生成的包含个人账户信息在内的全部信息,供单机版软件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审核用。
3、信息维护
企业利用《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系统》单机版软件,接收RML格式文件数据,进行职工信息维护,然后计算出拟退休人员待遇。
4、退休审核
企业填报《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省直管企业申请审核退休人员一览表》,携带拟退休职工数据(上报数据为同批量发放全部人员的RML格式文件)盘、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处,办理退休审核。
5、退休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我处盖章以后,由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厅养老保险处办理公示手续。
公示期间退休人员数据有变化的,经厅养老处负责公示人员同意后,持更改依据资料如档案等到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处办理更改手续,重新审核计算待遇。
四、有关注意事项
1、出生时间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采取身份证和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身份证和档案不一致的,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关于更改职工档案的规定: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更改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批退休。(鲁劳发[1999]159号);对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除建议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外,对改动的地方,由单位重新取证并经法定公证后方可予以认定。(鲁劳社[2001]29号)
2、参加工作时间
正确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关系职工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短,关系职工退休后待遇水平。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 ,需要强调的应以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各地和其他部门自行制定的政策无效。职工身份以劳动、人事部门的原始记录材料为准,服过兵役的,其军龄以其兵役登记表记载的服役时间起,到退伍(转业)军人登记表记载的退出现役时间止,档案中无兵役登记表和退伍(转业)军人登记表的,须提供有关原始材料。职工调转的,须提供按规定办理的调入、调出手续,否则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3、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向省社保局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由本单位直接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或本单位没有按时提出申请的,按照鲁劳社〔2001〕29号文的有关规定,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纳入统筹。确因工作需要缓退的(如高级专家或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本单位的),须征得省厅养老保险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单位要认真整理职工个人档案,做到规范、完整,填写档案目录,并装订成册。
五、退休人员待遇计算实例
实例1:
某行业移交企业职工甲,性别男,1946年12月出生,1966年10月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从1995年开始缴费,建立帐户日期为1998年1月,该职工2006年12月正常退休。退休前单位和个人一直正常缴费,期间工龄没有间断,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为14954.71元。
则职工甲退休时建帐前年限为31年3个月(31.25年),建帐前缴费年限为40年3个月(40.25年),其历年缴费指数计算如下:
年 度 缴费基数(元) 社平工资(元) 历年指数
1995 9516 8184 1.163
1996 11268 9373 1.202
1997 11856 10487 1.131
1998 12900 11302 1.141
1999 10728 13019 0.824
2000 13020 14786 0.881
2001 13020 15413 0.845
2002 15420 17143 0.899
2003 15420 19093 0.808
2004 15432 21231 0.727
2005 12744 24566 0.519
缴费指数是职工缴费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历年指数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小数;平均指数职工退休前各年缴费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重的平均值平均指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小数。平均指数=(1.1631.202+1.131+1.141+0.824+0.881+0.845+0.899+ 0.808+0.727+0.519)÷11=0.9218
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4566÷12×0.9218=1887.08
老办法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4566÷12×0.9218=1887.08
计算甲养老金:
原办法、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甲原办法:
<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月标准为直管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基础性养老金=24566/12×20%=409.43。(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帐户养老金=14954.71÷120=124.62(元)
<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过渡性养老金=31.25×1887.08×1.4%=825.60(元)
<4>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为正常退休过渡性调节金为150元,其他情况的130元。过渡性调节金=150(元)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409.43+825.60+124.62+150=1509.65(元)
甲新办法:
<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性养老金=(24566÷12+1887.09)÷2×40.25×1%=791.77(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帐户养老金=14954.71÷139=107.59(元)
<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