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科研开发及专利检索
第1条 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2条 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技术开发部门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3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开发部门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4条 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公司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5条 科研开发,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应配合申请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使本公司因拥有该技术信息而保持一定的垄断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的生产设备改造和具体的科研开发项目,可由技术开发部单独进行,也可委托社会科研机构进行,还可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征集方案。
第6条 公司内设技术开发部自行开发研究,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会议确定后,由主管领导向研究部门以及研发人员签发《专项技术开发任务书》,在研究活动中应严格保密,开发成功后将有关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设计草图、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成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前,科研技术人员不得将科研开发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第7条 委托社会科研部门进行科研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由公司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科研开发成果的归属,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风险的承担等。
第8条 通过招标的形式寻求科研开发的承担者,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中标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违约责任以及风险承担等。
第9条 以下的发明创造(含设计,下同)为职务发明创造,其成果(含商业秘密)归属本公司,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也属于本公司: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0条 公司鼓励员工在非职务发明创造之外,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发明创造活动。
第11条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公司的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12条 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公司专利工作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13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14条 公司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凡可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15条 公司员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角军处理。
第16条 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7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公司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公司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公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18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19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一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20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一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中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21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 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22条 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23条 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