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科研开发及专利检索
第1条 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2条 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技术开发部门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3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开发部门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4条 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