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 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目的: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鼓励和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我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公司专利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专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 为保障本公司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五) 对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 组织对本公司研究开发成果的评估,配合公司外聘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并负责管理本公司的各项专利申请档案资料。
(七) 对涉及本公司的专利纠纷,根据本公司专利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
(八) 向本公司各部门提供有关专利的业务咨询,组织公司的专利培训。
第八条 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资产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中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增资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 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 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 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 专利的查新、检索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供研发技术人员“查新检索”。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或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外技术之前,要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以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对涉及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专利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和侵权等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专利查新、检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法律信息、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以达到经营决策的科学化。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行为。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视实际情况应将其纳入公司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公司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价投资的,公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事项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以及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与吸收等工作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必须在专利申请以后,方可进行下列的工作:
(一)科技成果鉴定、技术交流、论文发表和产品技术鉴定。
(二)参加国家、省、市级的展览会、交易会,以及有关的技术投标。
(三)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知识产权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知识产权目标,编制《知识产权获取工作计划》,并根据相关项目的《专利检索报告》,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七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审查《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并签字;
(二)知识产权部将《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部将进行专利申请办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相当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 知识产权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直接办理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部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由知识产权部直接办理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深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委托资深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由知识产权部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论证确认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弃权专利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价值,并将其纳入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公司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完成。
第五章 专利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专利的引进与转让,由知识产权部同有关部门一起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法律状态调查报告和市场分析与价格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 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