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了加强电气系统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电气设施的管理责任,根据公司有关规范、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下设设备保全处领导负责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由设备保全处和各分厂专业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管理职能。
(三)供电管理
1.公司供电系统,变配电设备和生产用电气设备,由设备保全处会同各分厂电气专业人员管理,在业务上对各分厂电气人员实行领导。
2.高压供电系统,变配电设备和主要设备运行方式、运行状态及一二次设备的任何变化,均应及时设备保全处报告。
3.公司供电系统,变配电设备的变动、迁移和改造,应由各分厂提出申请,报设备保全处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安排实施。
4.新建、改建的主要生产工程项目的供电方案,由设备保全处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后确定,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行。
5.变配电工程的试运行验收工作,施工主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提出报告交设备保全处,并提交变配电工程的图纸、资料和试验记录等;未经验收的变配电工程,各分厂不得进行送电。
(四)临时用电管理
1.外单位在我公司施工,必须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设备保全处等相关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使用。
2.经批准的用电期满,我公司即停止供应。由于停止供电造成的生产损失由使用一方负责。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向设备保全处提出延期使用申请,办理延期用电。
3.施工单位必须在需要接用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施工主管部门签字认可后到设备保全处办理用电手续。
4.设备保全处审批后,使用单位持临时用电票到各分厂电气工段办理具体接电事宜,未经设备保全处批准,各分厂电气工段一律不受理。
5.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增容,增容必须提出申请,报设备保全处批准。
6.临时用电的一切材料,由用电单位自理;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须符合安全要求,计量齐全方可进行供电。
7.供用电单位双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以计量电表为界。电表之前的安全管理,由供电单位负责;电表之后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8.使用单位因违反安全用电而造成的人身、火灾等事故,供电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9.由于使用单位临时用电原因而使我厂经济蒙受损失,使用单位需按规定赔偿。
10.临时用电敷设电缆过路要采取保护措施;电缆架空敷设时,高度要符合安全规定。
11.使用单位用电终了,应到设备保全处注销,并及时通知各分厂电气工段,终止供电和计量。否则,计量延续下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五)电气设备运行管理
1.总降值班人员要严格监视和控制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保证电气设备在额定参数下运行。
2.各电气岗位人员发现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处理,电气维护人员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分厂领导、设备保全处和调度室汇报。
3.供电或变配电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办法》规定,在完全办理好《停电申请单》或《送电申请单》后方可执行停送电操作。
4.高压电机启动前必须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在系统电压过低的情况下应禁止启动。
5.电气维修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电气操作规程规定,检查所属电气设备,实行巡回检查,及时消